离婚损害赔偿纠纷中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司法判例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严重过错行为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过错方向无过错方的损失进行赔偿的制度。
具体到法律规范,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该条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即(一)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二)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三)另一方没有过错;(四)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五)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第一至四项,因为法律已经明确列举,在过错方的行为符合规范构成要件时,无过错方可以直接主张。但是对于兜底性条款的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因为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往往在一方存在相应过错时,无过错方无法及时主张相应权利。为此笔者检索裁判文书网近2年的法院判决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其它情形:
1、婚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与一方无血缘关系;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育有一子,取名王某某,其与被告无血缘关系。同时,根据过错程度,原告需另行支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笔者注:可主张物质赔偿。
2、用特定的称谓称呼婚姻关系以外的异性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原告与微信名为“某某”的男性聊天时说“我爱你”“宝宝老公早上好”等体现出暧昧的语言和情感,本案中,原告作为妻子,用特定的称谓称呼婚姻关系以外的异性为老公,并向其表达爱意,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伤害了被告的感情,造成原被告感情破裂,并对被告造成精神伤害,原告存在过错,应依法给予被告精神赔偿,本院酌定1.5万元。
3、与他人再婚生育子女的时间推断婚姻存续期间出轨
原告彭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虽然彭某并无直接证据证实黄某1与他人非法同居,但通过黄某1在离婚后与案外第三人生育子女的时间推断,其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该行为不仅违背法律规定,而且有悖于社会道德规范。为了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本院酌定黄某1向彭某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元。
4、婚内出轨
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杨某婚内出轨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给刘某某造成精神压力和痛苦,刘某某有权要求杨洪进行损害赔偿,本院予以酌定为5万元。
5、一方服用药物影响胎儿健康致使另一方终止妊娠
原告牛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因孟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服用“曲马多”药物,已向牛某保证不再服用“曲马多”药物后,以服用药物影响胎儿健康为由要求牛某终止妊娠两次,造成牛某一年内两次终止妊娠,对牛某的身心造成极大损害,应认定孟某某在造成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重大过错。故牛某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通过上述司法判例可以明显看出,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均是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因此法院判决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至第90条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且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最后,愿诸君之婚姻幸福美满。如若不幸,则唯有及时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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